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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宕多年的蘇建和等三人刑案,終於在速審法通過後,最終仍以無罪定讞。從1991年吳銘漢夫婦命案案發以來,此案至今改朝換代後長達22年,即便在社會的與論下爭論的風風雨雨,至少有個結局,也帶給台灣的司法環境許多的教訓及省思。

如果你問我相不相信這三個人是無罪的,老實說我很難回答,但我只能說,就證據而言,對於此三人的犯案證據真的是無從追溯起,也因此就“無罪推定原則”下,我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此三人有罪。

事實上,我也是個所謂“無罪推定”的簇擁者,就好比在學校,除非罪證確鑿,否則我絕對不會指稱學生作弊,即便我有足夠的理由懷疑,但僅止於懷疑。

要安一個人罪名其實是相當容易的,多少何其無辜的人,因為輿論或某些胡亂的指控,就被貼上標籤、冠上莫須有罪名,在法治社會中,實在不應該有這樣的情況出現。

所以無罪推定的起點,某種程度來說是從“人性本善”的角度出發,雖然我並不認為“人性本善”,但我也不相信“人性本惡”,於是任何事情都要講求證據。而做錯事、或做壞事,是需要動機及目的地,除非從來就不知道做這樣的事情是有罪的,否則任何人的犯罪基本上是源自於刻意的心態,因此,犯罪者一定會留下犯案痕跡及證據,正所謂“真相只有一個”,找出證據或拼湊證據本來就是檢警調的專業,如果不用搜集證據就可以起訴或羅織一個人罪狀,那這樣的事情我們家樓下的大嬸就會了,他很會安人家罪名。

而令人遺憾的是,蘇建和三人就是在這樣惡劣的司法環境下被指控殺人,且關了長達十二年的冤獄(之所以說冤獄,是因為他們不是在罪證確鑿的情況下被關,並不是認定他們一定無罪),而最關鍵的證據,居然是三個人的自白及24塊零錢。包括警察的偵訊過程居然被“洗掉”了,經過瞭解,三人是在被刑求的情況下,才被逼的自白承認:而本案的主嫌王文孝(已軍法審判槍決),也是被刑求的狀況下,才咬出原本跟此案找不到關聯性的蘇建和三人。

當然歷史是需要經過教訓才會成長,過去的台灣在這樣不符合人權及法治的辦案方式的確在台灣的司法史留下相當大的汙點。但至少我們是省思的,如果因為此案而讓台灣的司法改革有所進步,不能說蘇等三人的犧牲有了代價,但至少在整個過程中,我們是有學到些什麼。

回到我之前所抱持的反對死刑立場,今天如果這三個人就這樣判死刑而槍決了,就像江國慶案一樣,就算平反了也於事無補,那到底死刑的存在,是用來嚇阻加害者,還是只是逃避社會在面對重刑犯的立場及責任?(對於反對死刑的看法就不再贅述,有興趣者請延伸閱讀:(365-77)死刑存廢之我見

其實更讓我不解的是被害者的家屬,在蘇建和三人被宣佈無罪定讞時,大聲疾呼“冤啊~”的用意,是咬定了蘇建和他們一定有犯案?還是認為此案不應該就這樣結束了?有些人會站在被害者的立場,來指責社會對於蘇建和三人的關注過高,卻忘了真正的被害人是誰,甚至有媒體居然認為蘇建和三人可以拿到冤獄賠償金,那被害人得到什麼?

我不懂這樣的論點是頭殼有洞還是嘴巴有屎,既然是冤獄,意思就是說,這件事情跟這三個人是無關的,他們明明在家睡得好好的,被警察捉去刑求還關了12年,這樣的賠償金是在懲罰政府對於此案件的錯誤,這不是誰有好處誰無好處的問題,為什麼要蠢到幫被害者家屬發表這樣的論點,不覺得真的是愚蠢至極嗎?

除非大家都有足夠的證據繼續懷疑蘇建和三人是有犯案的嫌疑,否則我們實在不應該用任何有罪的眼光來看這三人,以及任何被懷疑的嫌犯。

要羅織一個人罪名,及破壞一個人的名譽,絕對比你要把他捧紅更容易。

陳水扁不就是個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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