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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候我們總是被教育要拾金不昧,撿到人家的東西不應侵占,要如數歸還。我們一直都以為,撿到人家的東西還給人家是種美德。

一直有類似的新聞不斷發生,當事人不乏法律系學生、中產階級,仗著民法規定,在撿到他人的財物時,硬要求十分之三的報酬。如果是一般老百姓,而且是硬要也就算了,最近有個新聞更扯,這是我看過類似新聞最讓人覺得無言以對的。

桃園有個公務員,在社區撿到一個單親媽媽遺失的一筆金錢,交還給失主後,同樣又犯了要求十分之三報酬的毛病,扯的地方在於,這個公務員居然說,這是依法行政。

好吧,既然要談依法行政,我們就來看看這個奇怪的條文到底是怎麼寫的:

根據民法805條,其中寫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重點在於"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關鍵在於"得"這個字。

我還記得這是我服役的時候,我們的首席助理督導教官教我們的,法律用語有所謂的「應」及「得」,而「得」又可分「得」與「不得」。所謂的「應」,是有強迫的意味,一定要這麼作,比如說「應」處多少元以上罰鍰,就是只是一定要罰錢;而所謂的「得」,指的是依管理權限決定要或不要,所以可以要,也可以不要。

回過頭來看民法805條,意思就是說,如果撿到他人遺失的財物,撿到的人可以選擇要或不要跟遺失者請求報酬。 

如果要說依法行政,公務員事實上是有權限決定要不要報酬,而不是「依法」一定要拿到報酬,因為條文寫的是「得」,而非「應」。

說穿了,這個公務員的心態就是一個字:「貪」。

很難想像,收入比一般老百姓優渥的公務人員,居然為了幾萬塊,出賣了自己的道德與良知,而且還扯上所謂的「依法行政」。若真正要依法行政,工務單位有義務應朝向避免造成民眾損害的立場來執行,怎麼會選擇對自己有利卻對別人不利的決定,除了貪,我不知道該怎麼形容。

雖然說新聞報出來後,這名公務員改口說不要報酬了,改登報道謝,但這也不合理,為甚麼要把自己的虛榮心加諸在他人的痛苦上?今天誰願意掉錢?姑且不論民法訂出這項條文本身就是個惡法,而且居然沒有任何立法委員要將此法修正(後來據說要修改為十分之一,同樣不合理,為甚麼掉了錢的就一定要造成損失?),如果這為單親媽媽真的登報道謝了,這新聞都報成這樣了,間接等於讓該名公務員自動曝光,何來光榮?

回過頭來看看我們的執政黨,就不難發現為甚麼公務人員都是這個樣子,再回顧我先前提到考公務員的人的心態,當大部分想當公務人員的人,只是為了收入穩定跟福利優渥這些原因,納這群公務人員的本質就是有瑕疵的,光是懂法規、會考試有甚麼用,道德上是有很大的問題的。

這件新聞再回到另一個議題來看,我們也發現,台灣人的法治教育真的有很大的問題,有些人(或者是大部份的人)其實明明不懂法律,卻一副裝著很懂法律,然後來騙真正不懂法律的人。

去年我在圖書館看到一件案例,真的令人啼笑皆非。

有個民眾在閱覽室占位子,結果跑去聽演講,按照圖書館閱覽室的管理規則,任何人不可以佔位超過一個小時,若經發現擇優先讓給排隊等候的民眾。這個占位子的民眾就這樣大喇喇的去聽演講聽了兩三個小時,明顯的有占位子的事實,當然有其他民眾需要位子,這名占位子的民眾的東西就被移到服務台暫時保留。

結果這個占位子的民眾聽完演講了,爽了,回來發現自己的東西不見了,於是跑去服務台興師問罪。

服務人員把他應違反服務規則的行為,所以佔位的東西被暫時保管的事情說明清楚,沒想到這個民眾居然勃然大怒,硬是給圖書館的服務人員冠上侵占他人物品的罪名,還大聲的說:

「還好我懂法律,不然就被你們吃定了。」

當時我趕緊翻了民法相關規定,圖書館的服務人員根本就不構成所謂的侵占事實,加上依照行政命令,機關單位本來就有權制定服務規則,只要不牴觸法令,基本上都是被法律授權執行的。所以今天如果圖書館的態度強硬,強調一切「依法行政」(事實上真的是依法行政),這個民眾根本就站不住腳,甚至還要為他在寧靜場所大吵大鬧付出代價。

結果我發現,居然沒有任何一個圖書館館員敢反駁他,這到底是怎麼回事?是覺得自己理虧?還是怕壞人?

而真正有學過法律的人(公務人員都要考法學緒論,應該算懂法律吧)居然被拿著懂法律的名號說嘴的刁民吃定,一方面覺得這個民眾很可笑,另一方面又覺得公務人員真的很可悲。

回過頭來看,如果桃園這名公務員遇到了這個自以為懂法律的民眾,會不會也敢大膽的說出;「我是依法行政」?

公務員大人們,請你們加加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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